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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资格条件》的通知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10-03-08 13:33:49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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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之日(以批准公布时间为准)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签订聘任合同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本条件所指“质量”、“价值”、“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认定。
7.本条件中所指“经(省以上、市以上、上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程序可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有关成绩(水平)考核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规定的相关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3-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的结论并填入“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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