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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调整档案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10-03-08 13:32:40   浏览数: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09年12月11日,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以苏职称〔2009〕26号文印发了《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资格条件》,要求全省多地贯彻执行,2003年4月印发的《江苏省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此次印发的档案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着眼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的要求和建设高素质档案专业人才队伍的需求,本着对高级资格条件适度从严的原则,对原有的资格条件做了修行调整,对申报者的学历、能力(资历)、岗位业绩和研究成果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细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是细化了档案高级资格破格申报条件,由原来的一项条件细化成多项条件,给申报人员有选择地创造破格条件,既讲学历、资历,又不惟学历、资历,使具有真才实学的优秀人才得以脱颖而出。
  二是对申报对象的工作能力经历和岗位业绩成果两方面的评审条件提高了要求,增加了新的考核内容。比如,对申报正高的工作能力由具备一个条件变为具备两个条件的要求,对高级的岗位业绩方面增加了科研项目及对基层档案工作岗位方面的考核内容。
  三是对参评论文的数量和质量上均提高了要求。从2010年起,申报正高要求提交5篇以上论文,申报副高要求提交3篇以上论文;在质量上,要求在正式公开出版物上发表的文章,正高不得少于3篇(国家级刊物),副高不得少于2篇(省级以上刊物),其中公开发表的文章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发表在核心期刊上。在资格条件方面,规定在正式公开出版物上发表的文章不包括内部刊物、论文集、年刊等发表的论文。
  四是对非相近专业学历岗位人员申报转评档案专业中高级资格的提出了新的要求,申报时除了须提供《江苏省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或经学历教育取得的四门以上档案专业理论课程的合格证明外,还必须有从事档案工作2-3年的经历。五是在附录中增加了对档案专业相近学历的掌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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