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面向社会、面向人民群众,规范常州市现行文件中心的管理,有效地开展现行文件利用工作,根据常州市委办公室、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常办发[2003]31号《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向常州市文件中心报送现行文件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文件中心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和保管现行文件,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现行文件的查阅利用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现行文件,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制发的,以及各单位转发省级以上政府及部门颁发的正在执行和使用的政策、意见、办法、规定等非涉密的文件。具体内容包括。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土地管理、拆迁补偿、公路和交通运输管理、环境保护、邮政通信、水利建设、农牧渔业管理; (二)金融保险、财政税务、审计、统计、物价管理、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经济贸易; (三)人事工作、职称评聘、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资福利、房改政策; (四)医疗卫生、科技、教育、体育、文化市场管理、旅游管理; (五)妇女儿童、计生、民政、老龄工作; (六)侨务、统战、宗教、台湾事务有关政策; (七)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八)人大、政府编制的公报、政报; (九)本单位形成的文件汇编、志书、年鉴、刊物等资料; (十)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各单位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现行文件的报送工作。
第五条 现行文件报送的要求: (一)各单位现行文件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送; (二)上级下发的规范性非涉密的文件可以报送有效复印件; (三)对已报送的文件若有修改、补充或废除,有关单位应及时通知并于印发之日起15日内将文件报送市文件中心。
第六条 各单位可将公益性电子文件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报送电子文件中心。
第七条 市文件中心将对已收集到的文件进行整理,建立检 索目录体系和数据库,以便市民查阅。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持有效证件(含身份证、 工作证、学生证、单位介绍信等)免费查阅现行文件资料;需要电传、邮寄、复印者应交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 利用者应当遵守档案管理制度,不得将文件涂改、勾划、污损、抽页、裁剪、折叠。
第十条 市文件中心将收集成册的合订本保存两年后 继续作为资料提供利用。
第十一条 现行文件查阅在规定工作日对外开放。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年5月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