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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现行文件收集和管理的试行办法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09-02-05 13:48:43   浏览数: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第一条 为面向社会、面向人民群众,规范常州市现行文件中心的管理,有效地开展现行文件利用工作,根据常州市委办公室、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常办发[2003]31号《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向常州市文件中心报送现行文件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文件中心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和保管现行文件,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现行文件的查阅利用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现行文件,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制发的,以及各单位转发省级以上政府及部门颁发的正在执行和使用的政策、意见、办法、规定等非涉密的文件。具体内容包括。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土地管理、拆迁补偿、公路和交通运输管理、环境保护、邮政通信、水利建设、农牧渔业管理;
(二)金融保险、财政税务、审计、统计、物价管理、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经济贸易;
(三)人事工作、职称评聘、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资福利、房改政策;
(四)医疗卫生、科技、教育、体育、文化市场管理、旅游管理;
(五)妇女儿童、计生、民政、老龄工作;
(六)侨务、统战、宗教、台湾事务有关政策;
(七)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八)人大、政府编制的公报、政报;
(九)本单位形成的文件汇编、志书、年鉴、刊物等资料;
(十)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各单位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现行文件的报送工作。

第五条 现行文件报送的要求:
(一)各单位现行文件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送;
(二)上级下发的规范性非涉密的文件可以报送有效复印件;
(三)对已报送的文件若有修改、补充或废除,有关单位应及时通知并于印发之日起15日内将文件报送市文件中心。

第六条 各单位可将公益性电子文件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报送电子文件中心。

第七条 市文件中心将对已收集到的文件进行整理,建立检 索目录体系和数据库,以便市民查阅。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持有效证件(含身份证、  工作证、学生证、单位介绍信等)免费查阅现行文件资料;需要电传、邮寄、复印者应交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 利用者应当遵守档案管理制度,不得将文件涂改、勾划、污损、抽页、裁剪、折叠。

第十条 市文件中心将收集成册的合订本保存两年后 继续作为资料提供利用。

第十一条 现行文件查阅在规定工作日对外开放。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年5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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