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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档案应按哪些规定办理?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11-04-02 10:01:45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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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接收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应当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2)单位或个人保存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建国前的档案,应当向市或县(市、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3)属于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接收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
(4)属于各单位档案机构管理范围的档案,应当分别按照档案的规定期限归档;
(5)撤销单位的档案,应当指定专人将档案材料收集齐全,按照规范整理、编目,从宣布撤销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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